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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502破1号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催告通知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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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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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年04月02日在招标网发布(2025)鄂0502破1号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催告通知。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5)鄂0502破1号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催告通知
**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催告通知 **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鄂****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鄂****破*号决定书,指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为**金宏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公告,告知**金宏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峡州大道**号金科云玺台B区*号楼社区用房二楼,联系人:崔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年*月*日,******人民法院再次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公告,告知**金宏公司的债权人相关债权申报事宜。 ****年*月*日,管理人于《三峡商报》上刊登公告,告知**金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有已知债权人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现特就债权申报事宜催告如下: 一、请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职工债权外的所有债权人均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不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导致“无法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等不利法律后果。 二、补充申报债权的申报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综上,请**金宏公司的债权人尽快依据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资料详见附件),未及时按要求进行债权申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债权人应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及附件.docx 下载 债权申报催告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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