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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式氮气气源组合设备研制比价须知的补充公告
一、将设备研制比价须知的第6条“报价内容”中的第3款修改为:业绩简介:提供2017年1月1日(含)以来,不超过2份关于氮气气源设备的技术研制、生产合同。
二、在设备研制比价须知的第6条“报价内容”中增加第7条:报价单位应综合考虑后一次填报最终价格(含氮气气源设备研制时所需制造费、人工费、设计费、试验费、差旅费、评审费等,开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厂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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