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条件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天华矿业、伊吾宝山矿业公司衬板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业主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磋商人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衬板类物资采购项目的磋商投标。
二、磋商内容
(一)磋商内容:衬板采购项目
(二)具体包括:
1.项目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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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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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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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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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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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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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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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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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钢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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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Y32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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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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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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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使用周期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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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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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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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机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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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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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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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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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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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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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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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6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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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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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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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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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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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圆锥破破碎机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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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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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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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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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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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量为年计划量,实际数量按照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2.磋商拦标价:60万元(含13%增值税,含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投标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磋商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具有衬板、铸造件生产有效资质的生产企业或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经销商,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售后服务及时者。
2.企业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产品必须有疆内权威单位的检测报告;
4.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
5.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衬板销售业绩。
6.商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7.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8.本项目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磋商文件的获取
1.公告发布日期及地点: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9日至1月13日。
2.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1月13日下午18:00
3.发售时间:2024年1月9日至1月13日
4.磋商文件售价:每套磋商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535803216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赵特权13899312686
5.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复印件的所有资料需盖上投标公司公章),通过现场购买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投标人,磋商文件发售后,不退不换。(提供收据,提供发票)
(二)现场踏勘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
(三)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2.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535803216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
3.款项用途:磋商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
4.到账时间:2024年1月20日18:00时前
(四)磋商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磋商书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月22日;时间:10:00时(北京时间)。
3.磋商时间:2024年1月22日;时间:10:30时(北京时间)。
4.磋商文件递交:现场提交
5.磋商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90号深圳城大厦15楼会议室
6.购买人对收到的磋商文件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磋商书。
(五)其它
1.本次竞争性磋商,根据评标结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2.1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本磋商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磋商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磋商项目的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磋商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磋商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