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条件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及相关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HCS-GD-01。项目业主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采购人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轨道及相关材料采购项目的磋商。
二、
磋商内容
(一)磋商内容:轨道及相关材料
(二)具体包括:
1.项目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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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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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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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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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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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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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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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30kg轻轨,轨高107.95 mm,底宽107.95 mm,头宽60.33 mm,腰厚12.30 mm,材质55Q,理论重量:≥30 k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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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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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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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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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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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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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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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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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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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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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kg/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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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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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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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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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尾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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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kg(含单弹、平垫、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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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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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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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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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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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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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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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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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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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开3副,右开2副,含扳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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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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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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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磋商拦标价158万元(含13%增值税,含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磋商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磋商要求磋商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具有相应有效资质的生产企业或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的经销商,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售后服务及时者。
2.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4.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
5.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销售业绩(明细及合同扫描件)。
6.商业信誉:磋商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7.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8.本项目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磋商文件的获取
1.公告发布日期及地点: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2.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3月29日下午18:00
3.发售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4.磋商文件售价:每套磋商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012200104000564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王全岐18290967893
5.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磋商文件(复印件的所有资料需盖上公司公章),通过现场购买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磋商人,磋商文件发售后,不退不换。(提供收据,可提供发票)
(二)现场踏勘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
(三)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2.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012200104000564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3.款项用途:磋商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
4.到账时间:2024年4月8日18:00时前
(四)磋商报名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书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磋商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时间:15:30时(北京时间)。
3.磋商时间:2024年4月9日;时间:16:00时(北京时间)。
4.磋商书递交:现场提交。
5.磋商地点: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6.采购人对收到的磋商书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磋商书。
(五)其它
1.本次竞争性磋商,根据磋商结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结果无效:
2.1成交磋商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成交磋商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交磋商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本磋商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磋商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磋商项目的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磋商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磋商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磋商文件或公示信息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