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专项诉讼法律服务项目
邀请比选书
贵律师事务所:
因案件再审需要,我公司现进行专项诉讼法律服务公开招标。诚邀律师事务所前来参加比选活动。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天然气协议》,约定由我公司经营销售给B公司相关批复用气指标的天然气,用于生产经营。我公司收取相应的支线管输费。双方合作已十多年。
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授权经营天然协议》;2.协助B公司办理用气交接手续。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981民59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故认为应当解除《授权经营天然协议》。
我公司上诉认为我司实质系经营城镇燃气。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天然气系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城镇燃气”。我公司至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继续经营工业天然气不符合前述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公司是否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天然气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进行审查,系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并无不当。2024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9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招标需求
1.为招标人提供专项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案件再审诉讼方案、出庭发表意见、文书撰写及其他与再审案件办理相关的事务)。
2.代理方式采取风险代理。
3.预算金额根据投标人的能力确定。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及相应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的服务供应商,能提供相应的法律事务(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为准);
(二)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非个人律师事务所);
2.在四川省成都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服务期间须指派至少3名律师作为招标人专业性法律顾问。指派的法律顾问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处理案件与再审相关的事务,并能随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现场指导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对其指派的本所专职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5.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社会公信力,且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三年没有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的记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当面谈判形式,有意者联系18215565340,舒老师。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