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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11破1号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福仕汇地下车位登记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
**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福仕汇地下车位登记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 ****年*月*日,******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裁定书,受理**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浩置业)破产清算一案并宣告其破产。 根据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福仕汇一期地下车库(非人防)为地下壹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经查,目前现场共有地下车位***个(含子母车位),包含A区***个,B区***个。程序中,管理人已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及审查原则等公示如下: 审查结果详见:《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A区)》、《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B区)》(后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结合丽浩公司破产受理前对地下车位处置的实际情况,车位申报情况及管理人审查基本原则如下: *、申报人王丙志、朱仕勇、臧崇波、朱淑萍、陈俐民、朱洪新、孙德咏、王升辉、吴文勇、李玉新、刘国勋共**位原企业职工或相关人员,于****年*月以个人名义向**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并转借丽浩公司,因丽浩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在****年*月**日与上述人员签订《以车位抵顶借款本息协议书》并将***个车位(**个/人)抵顶给上述人员,车位已于签订协议后通过小区物业办理交付,管理人原则上予以认可,但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其中已由开发商丽浩置业另行销售给小区业主的,优先保障业主使用,对于其抵顶主张不予确认;对于开发商重复抵顶且均有合法手续的,按照抵顶时间先后确定。 *、**开发区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报车位**个,其中主张****年*月**日以《**丽浩福仕汇小区室外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抵顶车位**个,另于****年*月**日以借款本息抵顶车位**个。工程款抵顶部分,结合协议及双方账面结算情况,管理人原则上认可抵顶内容,但对于其中已由开发商销售给小区业主的,本着优先保障业主使用的原则,对于其抵顶主张不予确认;针对借款抵顶部分,因其证据不足,管理人不予确认。 *、申报人梁精彩申报车位**个,主张取得方式为抵顶,针对B区***、***、***号车位,申报人已提交证明抵顶事实及结算的相关证据,管理人予以认可;其余**个车位的申报主张因证据不足,管理人均不予确认。 *、其余车位主要为项目销售过程中丽浩公司通过销售、附赠等形式进行处置,申报主体主要为小区业主,管理人已结合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本案债权人、债务人、福仕汇小区业主及车位申报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如对附表中载明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人应在****年**月**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如仍存在未及时申报登记或遗漏的,应当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登记,逾期未申报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如补充申报车位与本次审查结果存在冲突的,按照上述审查原则调整确认。 如后续相关权利人针对车位的异议理由成立或后续管理人发现存在足以推翻原审查意见的证据的,管理人将另行调整确认结果。此前已公示及本次公示后不存在异议的车位,管理人将按破产程序启动评估、拍卖工作,有购买意向的业主可在相关拍卖公告发布后参与竞拍。 特此公告 **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A区)》; *、《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B区)》; *、异议及补充申报提交、邮寄地址:**省******西南河路***-*渤海大厦七楼,***********,**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收。 附件 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A区).pdf 下载 丽浩福仕汇地下车位审查确认明细表(B区).pdf 下载